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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1-34541 文号 丽农发〔2021〕10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
        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17: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要求和精神,经研究,现将《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9日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服务、代耕代种、技术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

        第三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要求为县级示范社以上。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

        (二)经济实力强。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有固定办公和服务场所,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有持证上岗或相应技能证明的专业服务人员。

        (三)服务能力强。

        1.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农户数位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中前列(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服务行为规范。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到95%以上。

        2.制订规范的绿色环保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3.有完整的服务台账记录。

        4.服务质量有保证。

        (五)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两年内无有效投诉或及时化解。

        2.服务取得节本增效和一定生态效益。

        (六)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评选范围以从事粮食、蔬菜、茶叶、瓜果、食用菌、中药材、畜牧等产业为主,评选重点为农机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供精供种、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农业绿色生态服务等服务内容。

        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评选。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定,每年由服务组织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2.主要情况说明;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合作社提供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服务清册及服务合同复印件(样表);

        6.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复印件;

        7.专业服务人员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8.有服务商标的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9.法人代表2个月内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简版);

        10.其它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所在村两委、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每年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复核评选,形成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候选名单,在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报的服务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

        2.社会化服务组织法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条 对评定为丽水市示范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全市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经评定的丽水市示范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每家奖励10万元。

        已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典型”的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过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奖励的家庭农场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过丽水市新型示范家庭农场(青创农场)1万元/家的,可参与评定。

        同时具备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的,根据就高原则参加评选。

        (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定结果,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至各地财政部门。各地再根据文件,将资金拨付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各地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2.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模标准。

        3.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


        附件1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登记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


        服务形式


        注册资金(万元)


        持证技术人员人数


        服务设施原值(万元)


        服务规模(亩次等)


        上年服务收入(万元)


        上年盈余(万元)


        服务农户数


        就业人数


        是否制订统一服务标准和服务规程


        合同签约率(%)


        服务过程记录

        是否齐全


        其他情况说明


        获得认证、奖励、称号


        社会化服务组织法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承诺(签字、捺印、盖章):                                           


        年   月   日       

        村两委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其它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贡献特别突出未列入的,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附件2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模标准

        项  目

        种  类

        服务规模

        农机作业服务

        农 机 作 业

        10000亩次

        烘干、加工

        1500吨

        食用菌菌棒制棒

        300万段

        病虫害

        统防统治

        机 械 植 保

        15000亩次

        动物疫病防控

        畜禽防疫、诊疗

        30万元

        供 精 供 种

        生 猪 供 精

        5000瓶

        家 禽 供 种

        50万只

        农产品初加工、分级包装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


        1000万元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秸秆回收利用等

        1000吨

        畜禽粪污处理

        沼液沼渣等

        5000吨

        集中供气

        2.5万立方米

        土地流转中介

        服务

        提供土地流转服务

        1000亩

        附件3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说明

        自评分

        县(市、区)评

        市评

        依法登记

        设立

        15

        1.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要求为县(市、区)级示范社以上。 (5分)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分)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7分)




        经济实力

        15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4分)

        2.有固定办公和服务场所,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8分)

        3.有持证上岗或相应技能证明的专业服务人员。(3分)




        服务能力

        30

        1.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农户数位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中前列,达到规模标准(20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超过规模标准10%加2分,以此类推,最多加10分。




        服务行为

        规范

        30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到95%以上。(10分)

        2.制订规范的绿色环保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5分)

        3.有完整的服务台账记录。(10分)

        4.服务质量有保证。(5分)




        社会声誉

        10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6分)

        2.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4分)




        注: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A级;综合得分在80-89分的为B级;70-79分的为C级;同等情况下,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可以优先参评。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一定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以下简称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市级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须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评选。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最多不超过10人;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规模标准见附件1);原则上要有土地流转手续,对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主体可以优先参评。

        (三)管理规范化。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实名购买、定额使用化肥农药,积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建立完整、真实的肥药购买使用情况等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县(市、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可优先参评。

        (四)生产标准化。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等认证;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五)经营高效化。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加分项。家庭农场(农场主)获省级以上相关荣誉的;能带动农民增收或村集体增收的;能引领周边家庭农场发展的可获得相应加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

        2.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六条 申报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附件2);

        2.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财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流转材料齐全具有优先参评权);

        6.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农场主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8.使用商标证明;

        9.家庭农场的生产、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

        10.农产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11.基地和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

        12.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产品生产记录;

        13. 农场主2个月内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简版);

        14. 县(市、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监测材料(具有优先参评权);

        15.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经所在村两委、乡镇(街道)初审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每年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

        (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市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进行现场勘查、复核评选,形成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候选名单,在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对评定为市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全市每年评定不超过30家,经评定的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每家奖励5万元。

        已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典型”的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过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奖励的家庭农场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过丽水市新型示范家庭农场(青创农场)1万元/家的,可参与评定。

        已享受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奖励的,不再参加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和丽水市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

        同时具备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的,根据就高原则参加评选。

        (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评定结果后,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至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要根据文件,将资金拨付至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

        (三)各地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附件:

        1.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2.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3.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附件1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单位

        规模标准

        种植业

        粮油

        面积(亩)

        ≥200

        设施(露地)蔬菜瓜果

        面积(亩)

        ≥10(20)

        设施(露地)中药材

        面积(亩)

        ≥20(30)

        茶叶

        面积(亩)

        ≥20

        食用菌

        万袋

        ≥10

        种养结合

        面积(亩)

        ≥50

        设施精品化生产(露地)水果

        面积(亩)

        ≥20(60)

        花卉

        面积(亩)

        ≥30

        其他特色种植业

        年产值(万元)

        ≥50

        林业

        经济林(含林下经济)

        面积(亩)

        ≥50

        畜牧业

        生猪

        年出栏(头)

        ≥500

        山羊

        年存栏(头)

        ≥100

        湖羊

        年存栏(头)

        ≥500

        肉牛

        年出栏(头)

        ≥50

        奶牛

        年存栏(头)

        ≥50

        肉禽

        年出栏(羽)

        ≥10000

        蛋禽

        年存栏(羽)

        ≥5000

        意蜂

        年存栏(箱)

        ≥150

        中蜂

        年存栏(箱)

        ≥100

        其他特色畜牧业

        年产值(万元)

        ≥50

        渔业

        池塘面积

        面积(亩)

        ≥30

        设施养殖

        平方米

        ≥2000

        稻渔综合种养

        面积(亩)

        ≥50

        其他特色渔业

        年产值(万元)

        ≥80

        注:农旅结合、种子种苗、农机服务等特殊情形和其他经营效益特别突出的,引领性、带动性特别明显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附件2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盖章)


        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是否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是  □否

        是否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是  □否

        “三品一标”认证


        使用注册商标


        有无生产、财务等制度

        □是  □否

        上年总收入

        (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万元)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与农场主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工)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承诺(签字、捺印、盖章):

        年    月    日

        村两委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序号

        项目指标

        标         准

        分值

        自评

        县(市、区)评

        市评

        备 注

        1

        主体职业化

        (10分)

        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必备条件





        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最多不超过10人。

        2





        农场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5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4分)具有初中或高中学历(2分)。

        5





        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3





        2

        具备一定规模

        (25分)

        经营规模符合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10分,超过规模标准10%加2分,以此类推,最多加10分。

        20





        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

        3





        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

        2





        3


        管理规范化

        (20分)

        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实名购买、定额使用化肥农药,积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建立完整、真实的肥药购买使用情况等生产记录档案。

        5




        一票否决:1、生产初级农产品,没有过程记录;2、农业投入品不按规定使用

        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

        3





        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5





        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2分);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3分)。

        5





        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2





        4

        生产标准化

        (20分)

        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

        5





        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5




        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

        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3分);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任一认证(2分)。

        5




        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5





        5

        经营高效化

        (15分)

        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5%以上。

        5





        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5





        农场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3分),产品订单化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2分)。

        5





        6

        加分项

        (10分)

        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相关荣誉的加2分,获省级(含)以上荣誉的加3分,不可累计加分。能带动农民增收或村集体增收的2分;能引领周边家庭农场发展的3分。

        10






        注:

        1.评选总分为100分,根据认定标准制定此表。

        2.评分时,如无特殊规定,满足标准得满分,反之得0分。

        3.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A级;综合得分在80-89分的为B级;70-79分的为C级;同等情况下,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可以优先参评。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大学生农创客投身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运营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带动全市大学生农创客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奠定基础。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农创客是指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引领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的带头人;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生产服务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手工艺、农村电商、农村文化等领域的创业者或持有股权的人(持有股权者需提供自申报前一年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备案登记股权份额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是指经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能坚持绿色农业发展导向,运用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以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化、数字化手段,发展新业态、构建新模式、拓展新领域,助推农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创业者。

        第四条 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的申报与评选,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经营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布局与发展导向。

        4.在生产经营中,能将“互联网+、生态+、创意+、品牌+、数字化+”等新思维全方位融入,积极运用先进的理念和科技发展生产、创新营销模式、培育发展自主品牌,提升发展层次,在创业创新领域具有明显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5.具有一定的规模(规模标准见附件1);

        6.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大学生农创客要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实名购买、定额使用化肥农药,积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建立完整、真实的肥药购买使用情况等生产记录档案;

        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要情况说明;

        3.申报人2个月内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简版);

        4.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请表(附件2);

        5.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分表(附件3);

        6.其它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经所在村两委、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每年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

        (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大学生农创客主体进行现场勘查、复核评选,形成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候选名单,在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

        2.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列入失信黑名单;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九条 对评定为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全市每年评定不超过30名,经评定的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每名奖励5万元;

        同一主体多名大学生农创客同时具备申报条件的,只能推荐1人参加评选;

        已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典型”和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的不得重复享受;

        已享受过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奖励的,不得参加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和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

        已享受过丽水市新型示范家庭农场(青创农场)1万元/家的,可参与评定。

        同时具备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的,根据就高原则参加评选。

        (二)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定结果,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至各地财政部门。各地再根据文件,将资金拨付至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

        (三)各地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单位

        规模标准

        种植业

        粮油

        面积(亩)

        ≥200

        设施(露地)蔬菜瓜果

        面积(亩)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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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露地)中药材

        面积(亩)

        ≥20(30)

        茶叶

        面积(亩)

        ≥20

        食用菌

        万袋

        ≥10

        种养结合

        面积(亩)

        ≥50

        设施精品化(露地)水果

        面积(亩)

        ≥20(60)

        花卉

        面积(亩)

        ≥30

        其他特色种植业

        年产值(万元)

        ≥50

        林业

        经济林(含林下经济)

        面积(亩)

        ≥50

        畜牧业

        生猪

        年出栏(头)

        ≥500

        山羊

        年存栏(头)

        ≥100

        湖羊

        年存栏(头)

        ≥500

        肉牛

        年出栏(头)

        ≥50

        奶牛

        年存栏(头)

        ≥50

        肉禽

        年出栏(羽)

        ≥10000

        蛋禽

        年存栏(羽)

        ≥5000

        意蜂

        年存栏(箱)

        ≥150

        中蜂

        年存栏(箱)

        ≥100

        其他特色畜牧业

        年产值(万元)

        ≥50

        渔业

        池塘面积

        面积(亩)

        ≥30

        设施养殖

        平方米

        ≥2000

        稻渔综合种养

        面积(亩)

        ≥50

        其他特色渔业

        年产值(万元)

        ≥80

        其它

        农家乐、民宿

        年产值(万元)

        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50万元以上或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具体核实以税务部门为准)

        手工艺(石雕,青瓷、宝剑,竹、木制品等)

        年产值(万元)

        农村电商(农特产品、手工艺品等)

        年产值(万元)


        注:其他经营在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效益特别突出的、引领性、带动性特别明显的,结合实际情况评选。


        附件2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


        统一信用代码


        毕业院校


        专业特长


        创业

        所在单位


        创业地点


        创业

        项目名称


        基地名称


        建设规模(亩)


        主营种类


        品牌或商标


        创建期限


        申请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大学生农创客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承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大学生农创客所在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村两委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分表

        序号

        评分项

        细则

        自评分

        县(市、区)

        评分

        市评分

        1

        主体要求(20分)

        在农村领域创业创新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非全日制专科10分、非全日制本科以上12分,全日制专科15分、全日制本科18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20分。




        2

        创新点(30分)

        从事行业新颖且有独特的原创创意,具有创新业态模式,利用数字化平台将农业产业和其他产业进行跨界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等。




        3

        社会效益(30分)

        从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情况、带动就业人数、培养新型农村实用人才情况以及对地方产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4

        品牌经营(20分)

        有授权商标得15分;有自主品牌得20分





        注: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A级;综合得分在80-89分的为B级;70-79分的为C级;同等情况下,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可以优先参评。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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